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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 关于首华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2 04:13    点击次数:158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75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华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四年利息,每 10 张“首华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月 31 日,票面利率为 1.50%。 年 10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首华转债”持有人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支付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华转债”基本情况 日 日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资信评级。根据 2025 年 6 月 27 日出具的                                          《首 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2025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 【2025】跟踪第【593】号 01),经评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 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首华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票面利率为 1.50%,即每 10 张“首 华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15.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2.00 元;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为 15.0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首华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首华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首华燃气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 58 号 3 号楼 1204 室   咨询联系人:张骞、王竹林   咨询电话:021-58831588   联系邮箱:db@primagas.com.cn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